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与性质:本机构中文名称为“中国—拉美和加勒比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拉美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英文名称为The Latin American Research Institute of China-LAC Technology Transfer Center 。研究院是中国—拉美和加勒比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中拉技术转移中心”)设立的非盈利性学术机构。
第二条 设立依据: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中拉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指示精神,响应国家科技部关于建设“中国—拉美和加勒比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倡议,由科技部批复后设立。
第三条 宗旨与使命:研究院秉持“开放、合作、创新、服务”的原则,系统开展对拉美和加勒比地区的政治、经济、科技、社会及中外关系的跨学科与综合性研究。其核心使命在于服务国家科技外交战略,深化中拉科技创新合作,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企业提供决策咨询与智力支持,推动与拉美地区在多领域的交流与务实合作。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研究院的主要业务包括:
(一)开展拉美区域国别政策研究,聚焦科技合作、经贸关系、全球治理等领域;
(二)承接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究与咨询任务;
(三)设立简报、要报以对中拉合作所面对的风险和机遇进行研判、预判;
(四)定期组织学术会议、闭门研讨会、高端论坛等品牌学术活动;
(五)定期研究、编制并发布《拉美科技创新白皮书》等系列权威报告;
(六)建设并运营“中拉研究专家库”,汇聚国内外顶尖学者与实务专家;
(七)建设并管理拉美科技政策与法规动态库、中拉技术供需匹配数据库、中拉科技合作案例库、拉美科研机构与人才库、拉美华人华侨社团数据库等中拉科技合作资源体系;
(八)设立并管理“区域国别政策研究开放课题”,面向全球开放申报;
(九)开展与拉美知名高校、研究机构及企业的实质性国际合作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管理
第五条 管理机制:研究院由中拉技术转移中心直接管理,是其下属的核心研究机构与智库平台。院长由中拉技术转移中心提名担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全面管理研究院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研究院为保障其学术研究的科学性、前瞻性而设立的学术评议、咨询和决策机构,独立开展学术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评审开放课题的立项与结项;
(二)定期召开闭门会议,指导研究院的学术研究与相关业务;
(三)评议研究院的重要学术成果。
第七条 组织架构:研究院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执行院长负责制,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并下设若干研究与管理单元。
(一)院长:院长由中拉技术转移中心提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负责把握研究院发展方向,审定重大发展战略、年度计划和预算。
(二)执行院长:研究院设执行院长一名,由院长提名,并报中拉技术转移中心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执行院长是研究院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院长负责,全面主持研究院的日常行政、科研、人事、财务和外事工作,确保中拉技术转移中心和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得到有效落实。
(三)副院长:研究院设副院长两名(包括科研与学术副院长和管理与对外合作副院长),由执行院长提名,报院长批准后担任,并报中拉技术转移中心备案。副院长协助执行院长工作,并分别牵头负责以下核心业务:
1. 科研与学术副院长,主要负责对接学术委员会,管理开放课题、学术成果、学术交流活动、《白皮书》编撰等学术事务,确保研究院的学术质量与创新水平。
2. 管理与对外合作副院长:主要负责对接中拉技术转移中心的业务部门,管理对外合作、项目孵化、企业咨询、行政办公、财务预算等运营事务,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第八条 运行机制:研究院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通过闭门会议、开放课题、项目合作、兼职聘任等方式,汇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开展相关研究。
第四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九条 研究院经费来源包括:
(一)中拉技术转移中心拨付的专项建设与运行经费;
(二)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科研项目经费;
(三)社会捐赠、企业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管理:研究院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中拉技术转移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开放课题经费的管理依照《拉美研究院开放课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章程解释: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拉技术转移中心拉美研究院学术委员会。
第十二条 生效与修订: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订须经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中拉技术转移中心备案。
中拉技术转移中心拉美研究院
2025年9月15日